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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再添利器!解读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摘自于:海关发布
发表日期:2020-05-26 15:14:48    阅读数:6260 
  明确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范畴
  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新增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简约适度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确立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新增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强化多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修订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修订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实行全链条多主体信用管理
  新增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废”零进口
  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海关对“进口固废”属性开展鉴别
  新增第二十五条“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大幅提高经济惩罚力度
  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与进口者共担连带责任
  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前,承运人仅在“进口者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退运或处置的责任。
  明确“无主”固废处理原则
  新增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