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要
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领导干部的宪法思维水平直接决定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将要发挥的作用。所谓宪法思维是树立宪法理念,以宪法为起点思考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是人们的宪法情感、知识、观点、理念和思想的集中体现。然而,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不尊重宪法,没有宪法思维,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崇尚和追逐权力,认为权力毫无边界,这成为他们违法乱权、贪污腐败的意识根源。所以,领导干部有必要了解宪法、熟悉宪法、尊重和信仰宪法,宪法要成为他们的一门“必修课”。
领导干部具备宪法思维,能够为权力划定界限,为政治过程设定程序。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没有认清自身权力与宪法的关系,追求特权,让社会大众缺少安全感,从而不利于政治的稳定和权力的认受。强化领导干部的宪法思维能够让领导干部认清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边界、行使权力的目标和方式,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秩序,安定的社会氛围。
领导干部具备宪法思维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宪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指引着政治活动参与者在宪法之下行动,同时,宪法也因为制度内在逻辑的特点而形成一个动力结构,激励政治活动参与者推进政治过程,从而实现宪法的目标。领导干部具备宪法思维,在工作中切实贯彻宪法的规定和宪法的精神,能够极大地降低治理成本,实现现代化目标。
要让宪法思维内化于领导干部的内心之中、落实到领导干部的行动之上。首先,要加强宪法观念,使宪法成为凝聚全体领导干部共识的“晶核”,从而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最为广泛的思想基础。第二,要树立宪法信仰,形成尊重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优良党风,坚决维护宪法至上的地位。第三,要培养宪法修养,将宪法化为执政党的独特人格和气质,使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成为共产党人开展一切工作的自觉行为。第四,要提高运用宪法的能力。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贯彻党的执政理念过程中,要能够根据宪法和法律,灵活运用各类法律技术,解决实际问题。
法治故事
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但2015年10月在河南某县依然上演了讨薪难,并且被刑拘的闹剧。面业集团欠薪,包工头赵先生全家戴枷向面业集团讨要拖欠的工程款,却被刑拘17天,交3万保证金。而作为执行者的某派出所所长张某说:“田书记,县委田书记发话,给他刑拘了,必须给他刑拘了……”这番“实话实说”可谓一语道破天机,让人窥见张所长嚣张枉法的“前因后果”:所长为何敢于枉法刑拘讨薪者?因为是“县委田书记发话,必须给他刑拘”。张所长为何畏权不畏法?因为是否对田书记唯命是从,关乎他的“政治生命”,也即,所长大人今后是升是贬,县委田书记田大人说了算。 无论是县委书记还是派出所长,都可谓“一把手”,而“一把手”意志泛滥,触及法律底线是该事件的根本原因。这种思维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尤其明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纪国法就成了“橡皮泥”“稻草人”。田书记和张所长的行为既是违法行为,也是违宪行为。
法理探微
少数领导干部不尊重宪法、不忠于宪法、不敬畏法律,缺乏法治的信仰,崇拜权力,内心世界中缺乏共和国主流价值观的认同。其危害表现在:一是破坏了社会基本共识,易动摇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任,无法通过法治凝聚“共识”。二是导致公权力滥用。任何一种腐败现象都是对法治权威的挑战,也是一种反法治的行为。追求法外特权,留恋人治,维护的是自己的既得利益,侵犯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导致国家治理成本的提高。如果不依照法律办事,在治理国家中采用人治的方式,将严重阻碍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四是带来社会安全感的缺失。一些公职人员缺乏法治信仰,不依法办事,将使社会缺乏安全感。
上述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忽略宪法思维的养成,单方面追求形式的法治思维,没有从宪法高度认识法治的重要性。因此,在讨论如何养成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时,不能回避宪法思维,必须解决领导干部的宪法思维问题。
激活宪法思维,不妨依“宪”提炼出三个字:一者“线”也。宪法首先应该是常规的底线、红线,而不是典范意义或理想层面的上线,敬宪、守宪是对党员干部和每个公民的起码要求,实施起来不讲条件。因此,培育宪法思维就是要形成底线思维,无论公权力的行使还是私权利的运用,都不能突破底线,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展开。二者“限”也。宪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限之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明确宪法高于权力、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约束权力这一总原则。宪法精神的重要内涵是限制权力,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因此,培育宪法思维就是要形成约束意识,只有在宪法法律限定的框架内活动,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党和政府才能真正做到依宪执政、依法行政。三者“险”也。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法律的最高威慑性,意味着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是危险的,都必须予以追究。但宪法的威慑功能是其权威性的结果,而不是其终极价值追求。宪法的目的终究不是以严刑让人怕,而是让人学会敬畏,敬畏法度、敬畏规矩,这对于重塑当前社会生态极具现实性。
法律指南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