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要
在党的执政的三个基本要素中,依法执政是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的基本途径。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执政就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首先,党要领导立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主张无疑代表国家意志,但其路线方针并不简单等同于国家意志。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必须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把自己的路线方针转变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宪法、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
其次,党要带头守法,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现代法治国家,维护和树立宪法及法律的至上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邓小平曾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而,依法执政就必须要带头守法,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首次提出的。要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查处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出现“破窗效应”。
最后,党要保证执法、支持司法,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情况下,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早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守法意识淡薄的问题。因此,作为执政党应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出发,始终坚持依法执政,并依据宪法及法律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治国理政的职权。
就法律顾问制度本身而言,它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在企业和政府早有设立法律顾问的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这项制度的改革注入了新的动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意味着在原来建立的范围和领域基础上继续拓展和扩大,意味着所有党政军部门、人民团体等都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特别是地方党委作为当地重大决策的第一决策者,更应当尽快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法治故事
2014年安徽在全国率先建立省委法律顾问制度。来自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专业领域的五位专家,出任安徽省委法律顾问,成为安徽省委法律方面工作的“外脑”。对省委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制度细节设计和具体规范,包括:向省委提出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为省委研究立法规划、重要法规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根据需要参与党委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为省委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本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对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服务;就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省委组织的法律知识的授课。
法理探微
过去的五年,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但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告诫我们,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与“依法执政”相对立的,就是执政不依法。在一些党政负责人那里,“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越权执法”等情况仍然存在。不该他管的事情他瞎管,该他管的事他乱管,这样的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在人民群众中造成非常恶劣的后果。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法治权,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给权力运行“划红线”“布雷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仅要把权力装进法治的笼子里,更要把自己的一言一行装在法治的笼子里,这是建设法治政党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政的“法”不仅指国家法律法规,还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只有实现党内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才能使政党的权力运行稳定化、科学化,才能使党的建设和自身发展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真正实现执政党与国家体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化和法律化,达到依法执政的目的。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把党纪国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既要自己当好关键的少数,又要切实履行好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依法执政的助推器、党委科学决策的智囊团。它既是对过去依法领导立法、依法决策的经验总结,也是把依法执政作为执政党的基本执政方式的内在逻辑的自然展开。安徽省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率先迈出了关键一步,结束了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党委没有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
法律指南
《党章》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党章》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