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治党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和保证。众所周知,法律主要通过对违法和犯罪的惩治,对人权的保障,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法律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党员也是国家公民,没有法外特权,同样不能突破法律这条行为底线。而党法党规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党法党规的要求更高。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可由公民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在党的纪律中,却被定为命令性、禁止性的义务规范,如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这意味着,对个人行为而言,党纪严于国法,党法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更加严格。触犯党纪,未必触犯国法;触犯国法,一定违反党纪。之所以这样严格,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负有引领社会风气的责任,具有先进性,党员的言行在社会上有着示范作用,事关党的社会形象,以及领导力、号召力、影响力,因此,应当通过自身的表率作用,聚合各种力量,强固党的政治基础;通过自身的表率作用,赢得人民群众广泛支持,扩大党的社会基础。
依规治党是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党的状况,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是依规治党,依规治党就是按照党法党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这对于整肃目前党内某些不良状况和风气,对于加强队伍建设至关重要。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
法治故事
党纪彰显党威,用铁的党纪严格要求每一位党员,是我党自我革命的法宝之一。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经时任贵阳市白云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局长邓某签字同意,白云区生态文明建设局规划科副科长李某、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副主任莫某、环境监察大队科员覃某3人参加在四川省成都市金地饭店举办的节能监察人员第三期培训。此次培训文件规定,除往返交通费用自理外,不收取食宿费、培训费。2016年1月8日为培训结束日,恰逢周五,李某等3人电话联系区生态文明建设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周某,以1月8日当日由成都返回贵阳的机票较贵,以及趁周末借机在成都多玩一天为由向单位请假,经周某同意后,该3人 1月9日滞留于成都,在当地武侯祠等地游玩了一天,于1月10日返回贵阳。2016年1月20日,经财务人员、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李某等3人将在成都游玩所产生的住宿费380元,伙食费300元,共计680元在白云区生态文明建设局财务账上报销。2017年3月1日,李某、莫某、覃某3人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公款旅游现象屡禁不止,从表面上看,是部分党员干部没有正确区分公款旅游和正常生活旅游活动。而实质上,是部分党员干部没有守住纪律底线,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打折扣、做选择,错误地把中央八项规定当成软制度,企图打擦边球,明目张胆,顶风而上。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也造成公共财政的损失,在助长享乐主义的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之风。
法理探微
当前极少数党员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不良习气,无视规矩和纪律等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上述案例表明,“破法”者无不从“违纪”始。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从各级纪委这两年查处的案件类型可见,党规党纪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及作风建设等方面对党员干部有着比国家法律法规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收送节礼、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行为在国家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并未作出定罪的规定,却因有违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而成为党员干部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订立“良规”是依规治党的紧迫任务。完善的党内法规是依规治党的基础,法规比制度的刚性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定的主体只能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客体是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如果说依规治党是理顺党内各种关系、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良方,那么党内法规就是标尺,要想扎实推进依规治党,就必须订立好的党内法规。目前,党内法规存在一些不足,有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水平不高,有的系统性不强,还有的与国家法律衔接不够。也有人从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上讲到党内法规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重制度制定、轻执行,导致不少制度沦为摆设,有些反腐败制度配套措施和问责机制缺乏,使得制度存在缺陷和短板,还有的制度因设计的主体不同,导致政策与法律、中央与地方层面的不一致。这些论述基本上指出了党内法规在硬件上的不足,这些不足恰恰反映了我们在依规治党方面所处的困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